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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江镇碳酸钙产品行业管理规定

  2008-10-30 9:54:41 


    根据《连州市硅灰石、粗晶石矿业行业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第六条及第十条的要求,结合西江镇碳酸钙产品生产、销售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
    第一条  根据《章程》的要求,销售产品要相互统一,相互协作,共同发展为原则。

    第二条  销售同一客户的同一种产品,要求同质同价,不能互相压价,恶性竞争。

    第三条  销售同一片区市场,以先进入该市场的企业销售价格为基础,进行公开竞争,其他企业不能以压低价格的方式挤占先进入该市场企业的原有市场。

    第四条  碳酸钙产品生产企业有义务通报原市场的销售价格,避免其他生产企业压低产品价格,使该市场价格下跌,造成各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。

    第五条  碳酸钙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,应当以提高产品质量,增加科技含量,开发新产品,降低生产成本,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,在公平条件下进行竞争。

    第六条  生产单位的交叉客户,凡有拖欠货款的,要互相通报,积极配合,互相帮助,积极追收,避免生产单位造成更大损失。

    第七条  对于同一片区较复杂的市场,可通过召开协调会,讨论落实市场价格。

    第八条  生产单位之间要相互支持,接到大的定货单,而本单位又无法完成的,可根据客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把部分定单转给其他生产单位生产,按实际情况收取销售费用。

    第九条  生产单位之间要互相帮助,销售市场广,销售能力强的生产单位可帮助销售能力较弱的生产单位销售其产品,并收取一定的销售费用。

    第十条  本镇碳酸钙产品必须以盈利为目的,对外镇的产品,努力实现同产品、同质量、同价格。决不能随意降价,造成相互降价恶性竞争的行为。的确需要变动产品价格,一定要知会有生产同一产品的厂家。

    第十一条  生产单位违规压低价格销售产品的,通过调查核实后,按当批销售产品收入的全额的50%进行处罚,其中50%罚金作为对受损失的生产单位进行补偿。

    第十二条  本规定从2004年   月    日正式开始执行。


西江镇人民政府
二00四年    月   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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